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4號
PTDV,110,勞執,14,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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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4號
抗 告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儀芬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
  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而提
  起抗告。
二、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三、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
四、又查本件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未適法表明抗告意旨(即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爰併命抗告人應於上開期限內,
  向本院提出補正書狀。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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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