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8號
原 告 呂聰義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楊承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追加請求給付律師費6萬元
,合計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1,39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00元,尚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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