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84號
ILDV,111,司促,684,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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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宋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及滯納金伍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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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