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8號
ILDV,111,司促,508,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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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王秋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叁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一)、爰債務人王秋水於民國93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
,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
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
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27,309元整,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
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27,309元整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
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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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