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6號
ILDV,111,司促,496,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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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彭湘宜



一、執行標的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捌佰壹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貳萬壹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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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