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78號
SLDV,111,重訴,78,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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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鍾澄梅
黃正芬
黃正大
被 告 黃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12日送 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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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