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7號
SLDV,111,訴,12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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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行運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黃湘捷律師
被 告 丁○○

甲○○
王啓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 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丙○○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為原告 、訴外人伸盈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伸盈泰公司)、碩勇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碩勇公司)、碩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碩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王啓宇任職於 訴外人碩勇公司,訴外人連燦章自100年2月22日登記為原告 負責人,至102年7月18日變更為被告乙○○。被告身為原告從 業人員,於訴外人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瓦斯公 司)100年至103年間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案號100-013 、101-004、101-025、102-014、103-002標案(下稱系爭標 案)時,以詐術使訴外人新竹瓦斯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有3家廠商投標,進而開標,並為虛偽之比、減價後, 由訴外人伸盈泰公司為上開標案之最低價廠商而決標,而構 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行,嗣上開犯罪事實經檢察官偵查後予以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訴外人新竹瓦斯公司因此向原告追繳系爭標案之押 標金共新臺幣(下同)509萬元,原告遂繳納申訴審議審查 費共3萬元,以求救濟,然申訴未果,原告考量後未提起行 政訴訟,該審議判斷業已確定,最終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 北分署以執行命令命原告清償509萬430元。被告明知有影響 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將遭致追繳押標金,仍基於共同 不法行為,使原告受有遭追繳押標金509萬元及支出申訴審 議審查費3萬元之損害,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民法第18 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等語。
三、查被告丙○○之住所位在新北市汐止區、被告甲○○及王啓宇之住所位在基隆市、被告乙○○之住所位在臺北市中正區  ,各被告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依原告上開主張可 知,兩造係因侵權行為涉訟,而系爭標案之投標文件收件地 、開標地等均在新竹縣,有系爭標案招標文件可稽(本院卷 第68至240頁),足見施行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 為地係於新竹縣,是本件侵權行為之實行行為地係在新竹縣 ,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原告雖稱,被告等人 製作100-013、101-004、101-025標案之投標文件,係於原 告公司前臺北市士林區之所在地,故臺北市士林區亦為侵權 行為地云云。惟依原告主張被告等人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致原告受有遭追繳押標金及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申訴繳納審查費之損害等侵權事實以觀,應以向投標收 件地(新竹縣)遞出投票文件,方為詐術即侵權行為實行之著 手,而製作投標文件,僅係遂行前揭以術詐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侵權行為之準備(預備)行為,故製作投標文件所在 地,非屬侵權行為實行之侵權行為地。另原告因被告之侵權 行為,遭訴外人新竹瓦斯公司追繳押標金,並為進行救濟, 向位在臺北市信義區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繳納申訴審議 審查費,因此受有追繳押標金、繳納申訴審議審查費之損害 ,有訴外人新竹瓦斯公司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繳納款 項收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可稽(本院卷 第56至58、66頁),是本件侵權行為損害結果發生地為新竹 縣(追繳押標金部分)、臺北市信義區(申訴審議審查費部 分),分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 域。承上,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規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本件均有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本件侵 權行為主要事實係發生於新竹縣,基於日後證據調查之便利 ,應以移送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較為適當。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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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運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伸盈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