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1號
SLDV,111,訴,12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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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曾偉宏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羅元秀律師
被 告 葉勝興(已死亡)
瑞培(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以葉勝興、李瑞培為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6日提起 本件訴訟,惟被告葉勝興、李瑞培分別於起訴前之110年5月 10日、93年6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按( 見本院限制閱覽卷)。是原告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葉勝興 、李瑞培提起訴訟,其起訴之對象既不存在,復無從命為補 正,揆之首揭規定,其此部分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至原告另對被告張金錫、林琨珴起訴部分,則 由本院別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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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