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拾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