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9號
SLDV,111,補,209,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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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江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415萬6254元,而先、備位聲明
間互為競合,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5萬625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6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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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