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8號
SLDV,111,補,198,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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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李友
訴訟代理人 李宗長
被 告 張謝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請求
被告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上之門牌號碼同區草里里阿里荖42號建物拆除,並將占用土
地返還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萬1,2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4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105
.78528平方公尺(計算式:32坪×3.30579=105.78528)=571,24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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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