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1年度,3號
SLDV,111,破,3,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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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明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張金田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 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 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 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張金田破產,僅繳納部分 聲請費即新臺幣1,000 元,且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 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復未敘明債務人究竟有何資產 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但不能清償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多數債權 人債務之事實,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 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扣除已繳部分金額新臺 幣1,000 元後,補繳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四、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
五、相對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 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 、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六、相對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相對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臺灣票 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以便確認相對人資產狀況。八、另依聲請意旨,相對人若已無其他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 相對人之財產是否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 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請一併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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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