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邱華光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件:
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 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2.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8年11月至110年10月間 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 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8年1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及自108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 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 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影本。
6.說明債務人自108年11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 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 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 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 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若債務人有 不能工作之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 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 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11.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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