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4號
SLDV,111,消債更,24,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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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債 務 人 楊梅芬
代 理 人 胡賓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⒈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08年10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房 租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⒍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及所有居住成員。
⒎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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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