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號
SLDV,111,消債更,2,202202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債 務 人 吳俐穎吳美鳳

代 理 人 林易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
⒈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並具體說明債務人於前置協商後毀諾之原 因與日期,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 有困難,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 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108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08年9月起迄今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



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 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⒍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新臺幣(下同)3萬4,665元(含 還款),惟自陳每月所得約1萬9,729元,顯無法支應上開費用 而無清償債務之可能。債務人應說明係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 入部分之費用,暨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 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 式、是否願樽節支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