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2號
SLDV,111,建,1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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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一騏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輝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被 告 宇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所訂工程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工程款,然依前開合約書第15條,業已約定就該契約涉訟 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 0年度司促字第15772號卷宗第18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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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騏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