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1年度,3號
SLDV,111,小上,3,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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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港生

被 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1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62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 24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次按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亦即其上訴狀應 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 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 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 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 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最 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車輛( 下稱系爭B車)之駕駛即訴外人唐治所提出之照片可證,上 訴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A車)與系爭B 車距已逾半公尺,且本件車禍事故係因唐治併排停車所導致 ,系爭B車之後端有明顯向左後方偏出;又上訴人現場有確 認系爭B車之輪弧板金並無損傷,且系爭B車之葉子板標示上 之凹痕並非上訴人所造成;再者,系爭B車之後保桿噴漆板 金、輪弧板金及左後葉子板之工資等維修費用有浮報或不實



之情形等語,爰依法提起上訴。
三、經核上訴人前開所述,均係就原審所為事實認定、證據取捨 之範疇加以爭執,而其上訴狀內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有 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處,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 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或司法院解釋,復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是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為 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四、末按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元,應由敗 訴之上訴人負擔,爰依前揭法條併予確定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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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