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5號
SLDV,111,司聲,35,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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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陳渭南
陳建輝
陳金火
陳麗花
侯國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渭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建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金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麗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侯國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 重訴字第39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附表:111年度司聲字第35號
編號 被繼承人陳濤遺產之公同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陳渭南 5分之1 陳渭南5分之1 2 陳建輝 5分之1 陳建輝5分之1 3 陳金火 5分之1 陳金火5分之1 4 陳麗花 5分之1 陳麗花5分之1 5 侯國笙 10分之1 侯國笙10分之1 計算書: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訴訟費用118,304元,已由聲請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付。 二、相對人依負擔比例計算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如下, 並應賠償聲請人: ㈠陳渭南應負擔23,661元。 ㈡陳建輝應負擔23,661元。 ㈢陳金火應負擔23,661元。 ㈣陳麗花應負擔23,661元。 ㈤侯國笙應負擔1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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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