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7號
SLDV,111,司拍,7,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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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洪美戀
相 對 人 黃菊榮(即魏光凱之繼承人)
魏秉麟(即魏光凱之繼承人)
魏于婷(即魏光凱之繼承人)
魏小琦(即魏光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即被繼承人魏光凱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 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7 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4 年7 月20日登記在案。三、第三人魏光凱於106 年8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810 萬元, 其約定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書內  ,如第三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 聲請人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第三人之繼承人未依約 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聲請人將主張視 為全部到期。嗣第三人前於110 年6 月12日死亡,相對人黃 菊榮、魏秉麟魏于婷、魏小琦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 務,惟本借款自110 年8 月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告 清償,相對人等已電洽聲請人表示不會繳納貸款,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 契約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催告書及其回執 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 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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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