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20號
SLDV,111,司促,2320,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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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邢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426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
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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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