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憶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557元 徐憶萍 自民國111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3557元 徐憶萍 自民國111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3557元 徐憶萍 自民國111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3557元 徐憶萍 自民國111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63557元 徐憶萍 自民國111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徐憶萍於民國109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2月21日止累計63,889元正未給付,其中63,557元為本
金;23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徐憶萍於民國109年06月09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
2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1日止累計63,889元正未給付,其中6
3,557元為本金;23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徐憶萍於民國109年06
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9日
起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1日止累計63,889元正
未給付,其中63,557元為本金;23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徐憶萍
於民國109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
109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1日止累
計63,889元正未給付,其中63,557元為本金;239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
債務人徐憶萍於民國109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2月21日止累計63,889元正未給付,其中63,557元為本金;2
3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
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