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78號
SLDV,111,司促,2178,202202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晨瑋蘇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633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