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泯翰即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23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清償,
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後經協議變更按年利率6%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
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
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4月1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9542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
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
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1:帳務
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