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40號
SLDV,111,司促,2040,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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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白鳳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楠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14元,及其中新臺幣37,8
48元,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1.06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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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