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60號
SLDV,111,司促,1960,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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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語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35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以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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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