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59號
SLDV,111,司促,1659,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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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俊和即洪銨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308元,及自民國97年5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暨
自97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2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
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88%計
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
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5月27日即未再
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13,308元未獲清償。相對人
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
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戶籍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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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