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6號
SLDV,111,司促,1476,202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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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隆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愛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簡妙玲

林明同九泰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936元,
及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
13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
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
1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021元,及自民
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六、債務人翁簡妙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3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七、債務人林明同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88
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林明同九泰汽車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9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隆翔汽車有限公司、太
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翁簡妙玲林明同九泰汽車商行
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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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陽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翔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