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5號
SLDV,111,司促,1395,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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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昭偉即郭永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532元,及自民國96年3月
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一)緣相
對人郭昭偉即郭永達於民國92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20532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
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
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上開借款相對人
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0532元整,及自民國096年03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
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
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釋明文件
: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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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