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3號
SLDV,111,勞執,3,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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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錦宏
相 對 人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一一O年十月份工資壹萬貳仟玖佰零玖元,並應於一一O年十二月十日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 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 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年1 1月1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積欠110年10月份薪資 新臺幣1萬2,909元,並應於同年12月10日前匯入伊原薪資帳 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案號:84797)、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為證 ,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 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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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