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立中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謝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98萬2,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30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