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林裕專
上開原告與被告周陳辰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2,2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