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上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琦
上 訴 人 星南通信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契約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仟零參拾玖萬零肆佰貳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拾伍萬伍仟
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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