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余淑君
代 理 人 蔡皇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 字第8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 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亦有債 務人提出薪資明細單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110年度消債更 字第80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30-188頁)。再觀諸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65期,第1至 第6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500元,第65期清償8,2 54元,總清償金額552,254元,清償成數為100%。本院經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並陳 報名下財產尚有現金6,710元。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 處分所得697,145元,扣除必要支出595,200元後,餘額為10 1,945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每月除須支付母親之扶養費6,2 40元外,並依內政部公布之新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之18,720元,為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顯見債務 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母 親年近60歲,無收入等情,有2 人之戶口名簿、107、10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35號卷第13頁、消債更卷第52-54頁)附卷可參,堪認 債務人母親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及其妹扶養之權利 。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支出 6,240元,由其與妹共三人平均分擔,亦未逾上開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 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 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東慧 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35,384元,有 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影本附卷可憑,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 餘額為7,242元,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債務人願撙 節支出每期提高清償至8,500元,達清償成數100%,足認債 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65期。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64期每期清償8,500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㈠」欄所示。第65期清償8,254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㈡」欄所示。 3.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4.債權總金額:552,254元。 5.總清償金額:552,254元。 6.總清償比例:100%。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受分配金額㈠ 每期受分配金額㈡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788 2,121 2,059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4,466 6,379 6,195 合 計 552,254 8,500 8,254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