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27號
SLDV,110,再易,27,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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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 原告 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識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7號第二審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按提出再審之訴,應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
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
規定甚明。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其訴之聲明記載為:一
、原審確定判決廢棄;二、再審被告之訴駁回。然原確定判決本
係由再審原告,而非再審被告起訴,無由聲明求為駁回再審被告
之訴之判決,自難認再審原告已具體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
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再審之訴程式自有欠缺。然此一
欠缺並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
具狀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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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