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818號
SLDM,110,審附民,818,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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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18號
原 告 蕭明凱


宋書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
被 告 吳建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1號(即110年度審訴字第835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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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