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7號
KLDV,111,消債聲,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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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彭毓璋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彭毓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 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彭毓璋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嗣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此經本院職權調 取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 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本件復權聲請,即與旨揭法條 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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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