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123號
KLDV,111,基小,123,202202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陳坤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