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114號
KLDV,111,基小,114,202202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張林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01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3,833元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