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11號
KLDV,111,基小,11,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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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董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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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