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1號
KLDM,111,聲,151,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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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晨帆


具 保 人 翁丞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丞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 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翁丞宥因被告尤晨帆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109年刑保字第44號),將被告釋放。茲 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 13日指定保證金80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 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臺灣高等 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38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10年 台上字第5501號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刑保字第44號國庫存款收 款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等件在卷足憑。 ㈡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 傳喚未遵期到庭,亦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有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復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拘提亦未果,亦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6日函文、拘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函文及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 行,被告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 附卷為憑。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 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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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