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勝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831、257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68號),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二)禁止對乙○○為騷擾行為。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8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643號民事通常保護 令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預防家庭暴力行為勸導書、家庭暴 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等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39至49 頁)。
二、論罪科刑
(一)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所謂精神上 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 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 神痛苦之精神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 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 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 、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 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 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 感受納入考量。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 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 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
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 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 ,則僅為騷擾之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 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 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 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第9號結論意旨參照)。
(二)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在乙○○住處前摸冥紙之 行為,顯足使乙○○心生不安(見偵831號卷第20頁),則被 告於附表編號2所為,即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所規 範之騷擾行為。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即起訴書附表 所載傳送簡訊之內容,分別有「你家死定了」、「放心要動 武力時會知會你」、「要你郭家付出代價」、「等妳家輸贏 ...錢花下去自然有人會找你媽」、「搞我全家...改天換我 」等客觀上顯足使人心生畏懼之內容,且乙○○主觀上亦因此 心生恐懼,業據乙○○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831卷第108至 109頁)。依前開說明,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 即屬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
(三)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 之違反保護令罪;於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於附表編號3所為,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附表編號3之各次行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則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 犯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違反保護令罪,應各依接續犯而各論 以一罪。附表編號2部分,公訴意旨雖漏未引用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惟因被告係基於同一犯 意所為,屬單純一罪之關係(詳如後述),且本院已當庭告 知被告此部分所犯罪名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罪 (見本院卷第27頁),已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依前開說明,公訴意旨就附表編號3部分認被告 所為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容有誤會,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與第2款,僅係不 同款之不同犯罪形態,被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尚不生變更 起訴法條之問題。又被告上開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行為而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雖亦該當於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
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此部分應僅依刑法恐嚇危 害安全罪規定予以論處,併此敘明。
(四)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為,雖同時違反保護令所禁止之2款行為 ,惟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 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其以一犯意 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而同時構成違反保護令內容數款規 定,仍屬單純一罪,應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附表編 號3所為,被告係以一行為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被告所犯上開3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三、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且知悉該保護令仍於有效 期間內,竟仍無視禁令,分別以起訴書所載方式違反保護令 ,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可,兼衡其犯罪動機及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被告之教育程 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 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 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行為侵害之法益 相同、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 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事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 後效。又為確實使被告遵守法律規範以避免再犯,爰依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命被告應遵 守下列事項:⑴禁止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⑵禁止對乙○○ 為騷擾行為;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 項規定,被告 如違反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將依同法第38條第5 項撤 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傳送 起訴書附表各簡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 第30至31頁)。則該手機1支即屬附表編號3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 主文欄內,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手機內含之門號SIM卡1張其財產價 值低微,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即無宣告沒收之必要。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錄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事實 主文 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事實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事實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事實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831號
110年度偵字第2579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168號
被 告 甲○○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前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家庭暴力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家護字第643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 侵害行為,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應遠離乙○○之住 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經常出入之場所(新北 市○○區○○0號)至少100公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詎甲○○於已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後,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 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109年5月31日23時58分,前往新北市○○區○○0號,在該處吐 檳榔汁,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㈡於109年7月1日5時許,前往新北市○○區○○0號,在該處撒冥紙 ,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㈢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 ,傳送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給乙○○,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 令。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被告坦承其於108年7月至10月間某日,知悉上開108年度家護字第6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及上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6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 證明被告經法院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應遠離乙○○之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經常出入之場所(新北市○○區○○0號)至少100公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之事實。 4 現場、監視器畫面及告訴人乙○○手機翻拍畫面(109年度偵字第5113號卷第31-49頁) 證明犯罪事實㈠至㈡之事實。 5 現場、監視器畫面及告訴人乙○○手機翻拍畫面(110年度偵字第831號卷第39-52頁) 證明附表編號1至4之事實。 6 告訴人乙○○手機翻拍畫面(110年度偵字第2579號卷第43-46頁) 證明附表編號5至7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第4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 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被告就上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違反保護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三、告訴意旨另以被告㈠於109年5月31日23時58分,前往新北市○ ○區○○0號,在該處倉庫噴漆,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㈡ 於109年7月13日5時許,前往新北市○○區○○0號,在該處潑漆 並在下方擋土牆以噴漆噴「幹」字,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 令;㈢於109年11月16日3時13分許,前往新北市○○區○○0號, 在該處撒冥紙,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而認被告涉有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 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然此部分 為被告所否認,告訴人亦自承:109年5月31日監視器沒有拍 到噴漆之畫面,109年7月13日因監視器故障,故沒有拍到,
109年11月16日監視器有錄到,但不認識灑冥紙的那個人等 語,另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路線軌跡固 然於109年7月13日3時8分,於109年11月16日2時55分行經新 北市○○區○○0號附近,然此僅能證明被告駕車行經該處,尚 難僅憑此遽認被告有上開違反保護令犯行。惟若此部分成立 犯罪,因與上揭起訴之部分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 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陳力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蕭舜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內容 1 109年11月7日 新北市板橋區或新莊區 用女兒來報復我家,要你郭家付出代價 灑冥紙潑油漆。最近我找到份工作,買房子的錢我拿來請工人處理 2 109年11月8日 新北市板橋區或新莊區 我在新莊…等妳家輸贏 一定會讓妳哥罵死妳的。妳這個禍患趕緊死一死 錢花下去自然有人會找你媽 3 109年11月10日 新北市板橋區或新莊區 幹你媽的幾吧。過兩天晚上你就知道了 幹你娘的。軟硬不吃。你怎麼不去死 要硬的就請你哥出來。不打女人 4 109年11月14日 新北市板橋區或新莊區 幹……你家死定了 5 110年2月17日 新北市板橋區沙崙派出所 搞我全家謝謝你了改天換我…… 6 110年2月18日 新北市板橋區 你今天應該累了……放心要動武 力時會知會你 7 110年2月24日 新北市板橋區 你就好好的準備打掃你家 她很想多待一下。 確是有壓力。我不知道你家的人性如此畜生 跟你媽到底多硬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