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8號
CYDV,111,除,8,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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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 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 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0年9月30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 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 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 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許公 示催告,並且在110年9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 經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在111年1月30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 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 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鉅航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淑娟京城商業銀行興業分行 110年10月12日 138,195元 0000000 郭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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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航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