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1號
CYDV,111,司催,11,2022020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彥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全民藥局(負責人:林雯雯)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 110年6月30日 98,611元 PN0000000 劉彥伯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