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温政忠即温玉松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温政傑即温玉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温政忠、温政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温玉松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26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
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
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㈡3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7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
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㈢3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
欠額之30%為限㈣3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
30%為限㈤3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
限㈥41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
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㈦414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暨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
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㈧822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
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㈨82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
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
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債務人温政忠、温政傑
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温玉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
明文,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