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12號
CYDV,110,亡,12,202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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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英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基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基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號4 樓)於民國110年4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基安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基安於民國107年4月25日由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註記為失蹤人口,失蹤時已逾80歲、迄今已逾3 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30 日刊登民時新聞第7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失蹤人 口聲請死亡宣告、是否有利害關係人表、概要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除戶戶籍謄本臺灣嘉義監獄函、受刑人身份簿、戶 籍謄本嘉義市東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全民 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內政部移民署函、嘉義市東區 衛生所函、嘉義市西區衛生所函、嘉義市殯葬管理所函、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函、臺中榮民總醫 院嘉義分院函、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函、戴德森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函、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 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函等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陳基安之入出境資料,亦查無失蹤人陳 基安自上述失蹤日後之相關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函文1份 在卷可稽,並有民時新聞分類廣告費專用收據及新聞紙附卷 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11年2月10日以嘉檢曉正未11



0民參4字第1119003249號函覆明確(見本院卷第153頁)。四、陳基安自107年4月25日失蹤,計至110年4月25日屆滿3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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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