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詹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婷
被 告 李茗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詹詹有限公司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被告李茗 耀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 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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