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字,111年度,60號
CYDM,111,朴交簡,60,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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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朴交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焜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伍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永焜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中午12時許,在嘉義縣○○鄉○○ 村0鄰○○○00號內食用摻有米酒之薑母鴨,而有血液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05毫克以上之情形,竟仍基於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無駕駛執照騎乘動力交通工具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2時1分許 ,行經嘉義縣○○鄉○○村○○○000號後方道路時,因不勝酒力而 自摔。經警據報到場將其送醫,並囑託醫院於同日下午3時3 2分許對其抽血檢測結果,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72mg/dL, 即百分之0.272(計算式:272÷1,000),換算成呼氣所含酒 精濃度為1.36mg /l (計算式:272÷200 ),始悉上情。案 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永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醫事檢驗科一般生化學檢查檢驗結 果、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 照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證號查詢機車駕 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業 於111年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101號令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30日施行。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2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3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 果,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 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之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 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於飲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尚未完 全代謝情形下,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進 而自摔,顯然漠視自己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僅為初犯,兼衡其為 醫院抽血測得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高出法定值5倍以上、駕駛 車輛種類為普通重型機車,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無業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修 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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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