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楊竣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簡字第2號(原案號:110年度侵訴字
第37號)強制猥褻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11年度侵簡字第2號,被告甲○○被訴強制 猥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 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