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0年度,35號
CYDM,110,侵訴,35,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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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兆欽



選任辯護人 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8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羈押強制處分之要件中,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 ,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 57號、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羈押之目的, 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刑事執行保 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09號裁定意旨參照)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亦明,是對被告有無羈押之 必要,法院當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而為目的性裁 量。
二、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 問被告後,被告否認全部犯行,然被告涉犯侵入住宅、乘機 性交罪嫌,業據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陳木山於 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診斷證明書等為證,足 認被告涉犯上開犯嫌,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乘機性交罪嫌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制辯護案件,且被告前有6次遭通 緝之紀錄,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6份在卷可查,是有事 實足認被告為脫免罪責有逃亡之虞,基於公共利益及人權保 障,有羈押之必要,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方式,替 代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  110年11月23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三、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2月15日審 理時訊問後,被告已坦承犯行,惟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 無法以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干預權利侵害較輕微之手段 ,達確保被告將來審判、執行之進行,而有對被告繼續羈押



之必要,故被告應自同年2月23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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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