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60號
CYDM,109,訴,660,20220209,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嘉華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1
09年度訴字第6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嘉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判決後,上訴人已收受判決並於同年12月27日具狀聲明上 訴,其刑事上訴狀並於同日送達本院,其上復載明「上訴人 不符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特於 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謹先聲明如上。 」等語,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惟其後迄今仍未見上訴人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其上訴 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1/1頁


參考資料